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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理顺工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强会员会籍管理的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9
通工发[2003]75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改制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管理,完善工会组织网络,提高工会组织程度,现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理顺工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强会员会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会组织管理
    (一)基本原则
    1、产业和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3、与党组织管理和资产管理相适应的原则。
    4、同一地域相近产业统一管理的原则。
    5、上级工会授权委托管理的原则。
    上述原则对某些企事业单位执行中有矛盾时,一般应按属地管理或产业管理优先原则明确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由市总工会协调决定。
    (二)组织体系
    本市原则上构成市总工会,县(市)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及县(市)区属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村、社区工会)四级工会组织体系。县(市)、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直接接受市总工会管理。
    (三)管辖权限
    1、县(市)总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行政区所辖范围内的各级工会组织,部分垂直管理的条管企事业除外。
    2、区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各级工会组织。
    崇川、港闸区总工会管理所辖乡镇(街道)、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工会组织,以及在区内注册并在区内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在区外注册在区内生产经营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在市工商局及所属的一、二、三、四分局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在区外注册在区内生产经营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由市总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管辖,区工会配合市总做好工会组建工作。
    开发区工会管理所辖镇(街道)、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工会组织,以及在区内生产经营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在市工商局及所属的一、二、四分局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在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有主管单位或母体企业的,其工会组织以主管单位或母体企业工会管理为主。在区内注册,区外生产经营的企业工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3、产业(系统)工会根据通编发[2001]32号文件精神,按照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原则,在直属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人数较多的部门和一些特殊行业(系统)部门设置产业(系统)工会。产业(系统)工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组织原则建立工会联合会,管理除局(委、总会、总社,下简称局)机关工会以外的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局机关工会由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管理。
    4、控股(集团)公司工会根据通办发[2001]41号文件精神,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会联合会,管理所属企事业工会组织和公司(科室)工会。
    5、市总直属工会工作部负责管理中央省部属在通企事业单位、驻通单位,市直单位等工会组织。
    6、根据苏工组[2003]1号、苏工发[2002]98号文件关于“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确定的工会组织以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尽快调整和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精神,撤销南通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对原属其管理的基层工会,由市总组织部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划分,分别移交市总直属工会工作部和区工会管理。县(市)区、乡镇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也应逐步撤销,对原属其管理的基层工会,由县(市)区总工会按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地进行划分,移交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管理。凡新注册的企业,由县(市)区总工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划分。
    (四)改制企事业工会组织管理
    1、企事业单位不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改制为何种性质的企事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的调整、改建、重建必须与改制同步进行。在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已撤销合并的要予以纠正,确保工会组织的完整独立。
    2、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有主管行政部门或隶属控股(集团)公司的,由主管行政部门的产业(系统)和控股(集团)公司工会进行管理;没有主管行政部门或不隶属控股(集团)公司的仍由原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工会进行管理。
    3、改制单位工会组织关系发生变更,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未办好交接手续前,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不变。改制单位工会组织关系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变更的,由所辖县(市)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审批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改制单位工会组织关系跨县(市)区、系统发生变更的,由市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
    凡终止、关闭、撤消或停产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关系不进行转移,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时,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未经市总同意,县(市)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不得自行将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划出。
    4、改制单位工会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移交方应向接收方提供被交单位工会组织、会员和困难职工的所有情况,做到移交工作“六个清楚”。即:工会组织情况清楚,会员组织关系情况清楚,工会工作状况清楚,工会经费资产清楚,扶贫帮困对象清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清楚。
    5、工会组织关系转移后的工会组织设置。改制单位工会组织关系转移后,工会组织设置一般采取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人数没有大的变化的,实行“整体过渡”,工会组织作相应确认或更名。二是改制后工会组织不健全的,实行“重新组建”,健全工会组织。三是改制为集团公司的,应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建立工会基层组织,并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集团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企业改制为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党的关系、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母体企业的,所属企业都应建立工会组织,母体企业按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对所属企业工会实行领导。不具备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实行“联合组建”,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四是实行兼并、收购的改制单位,被兼并、收购的单位工会组织,原则上并入兼并、收购单位的工会组织。
    (五)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企事业工会组织管理
    1、市区设产业(系统)工会的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产业(系统)工会负责管理。医院、学校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授权委托卫生、教育工会联合会管理。
    2、市区不设产业(系统)工会的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有5个以上(含5个),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单位由市总组建产业(系统)工会,负责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下的局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仍由市总授权委托市级机关工会管理。
    3、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企事业工会组织管理由县(市)区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会会员会籍管理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遵循工会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转移的原则。
    1、各级工会要按照通工办[2003]1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会员证》的换发工作,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会籍管理档案资料。要将会员情况按工会小组分别登记造册,内容包括:会员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年月、入会日期、会员证编号、备注。会员情况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转入本单位工会的会员,要及时地进行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死亡,以及调离本单位的会员,要及时注销;对保留会籍的应注明原因和时间。会员情况发生变化,登记的内容也应随之及时变更。
    2、改制单位工会隶属关系经上级工会批准发生变更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下岗)的会员会籍关系应办理集体转移手续;不属集体办理范围的工会会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时,其会员会籍关系转移一般采取下处理办法: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未实现再就业或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且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居住地工会办理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3、会员会籍关系转移,由转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转移”栏目中有关内容或会员关系介绍信,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或会员关系介绍信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应当予登记接纳,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4、基层工会组织中,待岗职工的会员会籍关系暂不作变动。纳入退休人员管理的离岗休养或内退的会员可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5、工会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级工会要重视工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理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它作为工会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好。要立足于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需要,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作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和研究,创新工会组织体制,保持工会活力,发挥工会作用。
 
 
                          南通市总工会
                              2003年7月17日
抄送: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