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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2016年1号维权预警:最低工资不含特殊津贴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6-01-04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利好消息,但需要注意防范用人单位歪曲理解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即日起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省总工会苏工阳光预警信息平台今天发布2016年第1号预警提示: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括特殊工作津贴。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单位说我们的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好几百,这次应该不会因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而涨工资。”从安徽阜阳来南京打工的陈师傅告诉记者,自己每月能拿到2300多元,但周六周日从来不休息,单位从未另外支付过加班费。

省总工会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加班加点的工资;(三)职工个人按有关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省总工会特别提醒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如果月工资不能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申请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三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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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些事儿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包食宿,只是对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不能等同于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谢丹娜)

(源自:江苏工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