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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先进集体--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8-11-03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是2002年由原国有企业(如东农药厂)整体改制而成的股份制企业,现有职工1048人,其中女职工248人。公司工会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从2003年起与公司行政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了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调动了女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了女职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公司行政能认真履约,每年在职代会上对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听取工会和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一、签订过程规范,注重合同质量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文本合法
    工会组织女职工委员会、专项合同起草组认真学习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南通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办法保险办法》、《如东县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情,确定合同文本的基本框架。
    2、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合同文本全面
    合同文本框架起草后,公司工会召集女职工委员会、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女职工代表,广泛征求她们的意见,使文本既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又不与法律相抵触。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与行政协商达成共识,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而签订。近几年来,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分别从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合作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专项集体合同》共四章27条。
    3、合同签订过程规范,确保合同有效运行
    专项集体合同成文后,都要经过广泛征求女职工意见、协商代表的充分协商、职代会讨论通过、劳资双方签字、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向全体职工公布、开展履约监督检查等过程,整个程序合法规范。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行政、工会)会议通报。
    二、履行结合实际,体现企业特色
    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中规定公司行政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公司按照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计划生育规定每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入园费用。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公司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从不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出现解除其劳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力所能及工作。对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视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对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发放休假工资(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9个月的哺乳假,但最多不超过一年(产假+哺乳假)。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公司按《南通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如东县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每月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公司每年免费提供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公司近几年女职工未发生恶性肿瘤,有2名女职工妇女病发现较早,病情得到及时控制。公司还按月发给女职工5元卫生用品津贴。
    三、工作成效显著,促进企业发展
    为实施对公司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行政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由于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合同,女职工孕、产、哺“三期”保护和待遇落实到位,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来,未发生过一起侵害女职工权益事件。公司在2007年被南通市总工会、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4家单位授予“南通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公司2007年被评为如东县十强民营企业、南通市百强民营企业、南通市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