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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发证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8-01-18
 
 
一、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四)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工会经费,固定资产和经费达5000元以上;
(五)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
(一)负责对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的机关部门是南通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以及受南通市总工会委托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隶属于县(市)、区的基层工会,由县(市)、区总工会审查登记发证,报市总工会备案。隶属于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的基层工会和市总直属基层工会,由市总工会审查登记发证;其中省部属的基层工会,在市总工会审查登记发证后,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二)各级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是法定社团法人,一般不需要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但如果需要在某种场合提供法人资格证件的,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
 
三、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领证的程序和手续
(一)新办证
申请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上级工会批准建立基层工会和选举结果的批文;
  (2)基层工会主席签署的《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核准登记表》一份,附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两张(登记表贴一张,再另交一张),明确本届任期,盖上统一规格的工会印章。
(二)变更
基层工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基层工会主席签署的《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核准登记表》一份,换届的须明确本届任期,届中调整的仍按本届任期,盖上工会印章,并经上级工会审查盖章;
(2)基层工会换届批文和基层工会选举结果的批文或调整主席、变更工会名称、地址的批文;
(3)收回原发《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
  (三)注销
因所在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企业、事业、机关被撤销的,须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会撤销该工会组织的批文;
(2)上级工会关于该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3)企业终止、解散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的批文复印件;
 (4)收回原发《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并在报刊上公告。
 
四、登记机关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一)自收到基层工会所报材料(完备)之日开始,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并就是否准予该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签署结论意见,加盖相应的印章,发给《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证书发放后,登记机关应将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申请材料进行归档登记保存,并根据有关要求上报备案。
整个审查登记程序在30日内结束。
(二)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表的备案。
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表由各级审查登记机关统一填写后,报市总、省总法工部备案。审查登记机关应按照《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核准登记表》所列项目的要求填写,并加盖本级总工会印章后上报备案。
(三)对不符合条件申请的处理。
审查登记机关在审查核准基层工会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整或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该基层工会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的变更登记。
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在证书有效期满、变更名称或工会主席人选变更(含换届改选)的情况下,应当在期满或变更后的30日内持变更批复(复印件)、原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或办理变更登记。对到期未换证的,应督促其换证;经督促仍不换证的,可以视情节注销其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五)工会法人资格的注销登记。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基层工会相应撤销,该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证书及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由上级工会在审计时一并收缴,连同对该工会经费审计报告交登记机关归档。企业在重组、兼并、改制等过程中导致工会撤销的,其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正副本按前述规定处理。
(六)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审查登记机关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建档、归档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做到有卷可查,使这一工作保持连续性。
 
五、上级工会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上级工会对审查登记机关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既负有指导的责任,又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上级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对个别基层工会或个别问题进行针对性监督检查。
市总工会审查登记机关接受省总工会审查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对下一级总工会审查登记机关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六、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证书和申请登记表按照市总工会下发的格式印刷,各县(市)、区按照市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对本辖区内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进行编码。
街道工会、乡镇工会等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