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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7

通政办发〔200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  市建设局  市房产管理局 市广播电视局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 

    为了切实解决市区特困职工就业难、就医难、住房难和子女上学难等实际困难,推进我市送温暖工程的社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解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现就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就业援助机制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下岗失业的特困职工优先列入再就业援助对象,在不挑不拣的情况下保证其在一周内重新上岗就业。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职工本人、配偶、未婚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及由特困职工本人供养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下同)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劳动保障部门定点的培训机构对特困职工家庭中下岗和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 

    (三)人事部门按通人才〔2004〕164号文件规定,结合各单位引进毕业生情况,采取专门推荐、定向推荐、协商安置的办法,优先帮助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免收其相关费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城市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予以扶持。 

    二、关于教育援助机制 

    (五)公办中、小学对特困职工家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子女免收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减免50%,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特困职工子女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或酌情全免;特困职工子女在公办幼儿园就学的杂费、管理费,按照省、市幼儿园的收费等级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特困职工子女的择校费减半收取。上述收费政策,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六)省、市属大、中专院校优先为特困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办理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确保特困职工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关于医疗救助机制 

    (七)各级公办医疗机构对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婚前体检或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经营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到指定医院就医时,凭《南通市特困职工(家属)门诊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费、手术费、针炙费、推拿费、理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住院诊疗费、床位费按规定标准减免50%。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患尿毒症并采用血透方法治疗的,按市总工会通工发〔2001〕5号规定,凭市总工会发放的《血液透析优惠卡》,血液透析费用减免20%。上述政策,各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四、关于住房救助机制 

    (八)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通过房租减免、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廉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补贴等方式,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五、关于生活救助机制 

    (九)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市殡仪馆按市物价局通价服〔2003〕261号规定,对特困职工丧户殡仪基本服务综合费减免30%。 

    (十)市自来水公司按市物价局通价产〔2003〕217号规定,对特困职工家庭的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水费补贴由市自来水公司根据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名册,于每年12月20日前拨到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帐户,市总工会于次年2月份集中发放。 

    (十一)市公交总公司按市物价局通价服〔2004〕107号规定,对特困职工家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办理公交IC卡时按每张每月20元的标准收费。 

    (十二)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按市物价局通价产〔2004〕197号规定,对特困职工家庭的人工管道煤气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对提价部分实行先收后退,由燃气公司于每年12月20日前派员上门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特困职工生活救助的经费支持力度,逐步增加救助特困职工生活的资金投入。 

    (十四)广电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市总工会通工发〔2003〕102号规定,对特困职工家庭新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月收视维护费减免50%;免收一次有线电视移机费。 

    (十五)市总工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特困职工名册,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工委开展与特困职工结对帮扶活动,向特困职工家庭发放春节慰问金、水电费补贴、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子女的一次性助学金和临时困难救助金。 

    六、附则 

    (十六)按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持有《南通市特困职工证》的家庭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城市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南通市特困职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 

    (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995年由市总工会、劳动局、教委、房改办、国税局、南通工商局《关于对南通市市区特困职工实行特殊照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