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劳社医〔2006〕5号
签发人:江 航
市各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破产、关闭、撤销、改制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凡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退休时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0年,确因家庭生活因难,无经济能力同时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其办理程序按通劳社医[2005]6号文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调整。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46元,对按上述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仍按南通市200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21元作为缴费基数。
三、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 医疗保险 通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