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劳社工〔2007〕10号 签发人:江 航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精神,现就调整南通市区2007年度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南通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974元,月平均工资为2165元。
二、调整对象:2007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区内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享受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办法:以2007年6月30日前本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金额为基数,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 = 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 +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5.56%×70% + 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1.70%×30%)。
四、调整时间:上述调整对象从2007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经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