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通劳社险〔2006〕42号
通 财 社〔2006〕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9号、苏财社[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力争在11月底前发放(含补发)到位。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均严格按省规定执行。各县(市)不得低于下列调整系数标准:海安县0.79、如皋市0.7278、如东县0.75、通州市0.84、海门市0.84、启东市0.7。
三、对2006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和缴费年限为准,本次调整不再重新进行认定。当地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计算,以本次参加调整的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为范围对象。
四、本次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苏劳社险[2006]19号、苏财社[2006]101号)
2.2005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