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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0-01-05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促进我市劳资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参与劳动争处理试行办法》、《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了大量劳动争议,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肯定与支持。实践证明,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责任感。

    1.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诉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调处的都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会组织依法、依情、依理调处劳动争议,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体面劳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是众多矛盾冲突的根源之一。劳动争议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争议双方矛盾就容易激化,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工会调处劳动争议,教之于当事人双方对簿公堂的诉讼,争议双方在情感上更容易接受,妥善争议的效率可以大大提高,最大限度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与升级,维护社会的稳定。

    3、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市方略的具体体现。工会组织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工作,就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法律的严肃性,纠正双方当事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推动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在劳动争议调处过程中,通过对劳资双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依法治市方略的实施。

    二、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全面发展

    1.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两年内,市、县(市)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组建率达到100%。

    南通市总工会参照相关规定组建南通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南通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工会系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全市工会系统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对重特大疑难案件、突发性案件和委员会认为需要会商的案件进行会商。

    南通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南通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并组织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全市工会系统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指导、检查、规范企业劳调会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指导企业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向案件承办人分配案件。

    南通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将设立南通市劳动争议调解庭。其主要职责是“接待劳资双方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接受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者权益损害赔偿等劳动争议或劳务纠纷的投诉和调处;对重特大劳资冲突案件及时介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出具调解书;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以指导或代劳动者书写诉讼文书等”

各市(县)、区总工会应相应建立、完善本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心)或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以及调解庭(室)。

    城市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工会可单独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建立;或者在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设立劳动争议纠纷调处窗口,成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员以工会干部、兼职仲裁员、特邀调解员为主,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专门人员为辅。

    以资产管理为纽带的局(集团公司)或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行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行业工会代表与局(集团)行政代表或企业的代表组织构成。全市具备条件的企业劳调组织组建率达到90%以上。全市实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业多层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全覆盖。

    2.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推进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首先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代表人数由三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主任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时,工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选派代表担任。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调解委委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其次,规范调解制度。

    企业调解委应当建立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能认真遵照执行。企业调解委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应当包含调解委工作细则、调解员的职责范围、调解员工作守则、调解立案登记制度和调解委调解处理程序等。企业调解委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应当公布上墙,并认真执行。调解委应当有公章,有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并在办公场所悬挂明显的标牌,所需经费由企业承担。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办事机构原则上设在同级工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当地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当地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3、树立科学调解理念,不断提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水平

    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为指导,树立科学调解理念,健全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法,破解调解难题,更好地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在调解理念上坚持和谐共嬴,辨证处理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更好组织既要依法维权,旗帜鲜明地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帮助他们争取应得的利益。同时又要科学维权,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既要支持职工的合理诉求,又要避免因过度维权而使企业难以走出困境;既要协助有关部门纠正企业侵犯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又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使争议双方求同存异,同舟共济,实现双赢。充分利用工会内部资源,通过信访、劳动法律监督或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等渠道受理各种劳动争议,并根据争议案件的难易程度,区别处理。争议案件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的,由接访人员或调解员组织调解,当场结案。对于案件复杂的劳动争议,由调解组织进行调查和调解等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楚剧规范的调解书予以结案。对于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市县工会要加强合作,加大协调处置力度。

    4、在调解力量上坚持合力推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中的作用

    多年来,全市各级工会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帮助企业化解了大量劳动关系矛盾,在维护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仅仅依靠工会组织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运用好工会现有调解资源的基础上,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据苏综治办[2009]100号文件有关要求,我市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有效整合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建立健全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高效快捷调结劳动争议的工作机制,推动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作用,切实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劳资纠纷。

    要密切与劳动部门合作,积极开展裁调对接。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在人员、机构、制度和程序上的对接,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仲裁程序之前。要贯彻落实好省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驻会”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调解先行、调处并重、适时裁决的柔性调处机制,坚持重大疑难劳动争议“三方”共同介入、共同处理。要依照法律规定,配强配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各项制度和工作规则的制定,参加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或移交调解的,应当在15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劳调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当事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的,劳调组织应当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移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后予以立案,并在收到调解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仲裁调解书。

    调解组织自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员应给当事人出具联系函,由当事人凭联系函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完善诉调对接制度。县(市)、区工会要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做好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努力形成法院主动邀请、工会积极参与、双方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良好局面。要配合人民法院,选聘工会特邀调解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工会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5、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积极开展劳资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不断增强劳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有效防止重大劳动争议发生。要定期收集汇总、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提升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工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这项工作,落实各种工作举措,全面提升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水平。

    1.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把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解决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千方百计推荐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开展。

     2.加强劳调员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办班学习、参加仲裁、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劳调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增强劳调员的责任意识,引导他们认清肩负的重要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3、深入调研,持续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提高工作的创造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各级工会领导和劳动争议调解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和发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研究新对策,推广新经验。定期分析当前劳动关系状况,预测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提出建议与对策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共同做好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工作。在劳动争议调处深度、调处方式和手段上有所创新,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为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