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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三主动”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1-17
陆  彬
 
    本人在工会法律战线上已经摸爬滚打了二十多年,在维权的路上尝到了不少的酸甜苦辣,调解仲裁也好,法律监督也好,面对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面对霸王式的厂规厂纪横行时,面对官员、老板的压力时,面对职工的合理诉求时,我们虽然在努力、尽力,但心有余悸、底气不足的尴尬和许多的无奈,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原因之一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工会监督的原则性条款,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有些法条仅是“画饼充饥”,而具有实质性的可操作的东西很少。再比如:《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必须有工会参加……,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诸如此类的法条弹性较大、钢性不够。
    我们早就盼望有一部能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和谐,保护工会干部有效监督的法律法规。
    今年5月1日颁布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顺乎民意,它标志着工会组织又多了一把尚方宝剑。执行得好,能够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激发调动和保护职工创业创新创优的热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它不仅使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有章可循,还为工会法律组织和监督员的履行行为,设定了严密的“保护伞”,对用人单位而言也上了“紧箍咒”。
    这是一部众望所归的条例,这是一部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履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有力武器。
    2011年,我曾经参加过由省人大、省高院、省总工会组织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讨论稿的讨论会,在讨论会上,大家对这部条例一致看好。记得当时有南通市劳动局原副局长黄海、市司法局原局长王念慈、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汪俊,还有市人大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与会。在会上大家逐字逐句、逐条逐款的对条例进行了“过堂”,还对可能产生异义的关键词、概念词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今天看来,当时我们所提出的修改意见都在发布的条例中有所体现。这过程和结果说明,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出台是在充分民主的原则上广泛听取了基层意见的基础下应运而生的。所以我认为:这部条例的诞生是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为工会法律监督正名而定,通过民主渠道而议,经过专家学者们论证形成的,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充满活力,对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充满爱心的实体性的法律武器。
    我认为:《条例》在一个地区的法律效力也应该是钢性的,这是原则。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要把握一定的灵活性,这种灵活就是科学监督、科学维权,要像毛泽东当年打日本鬼子一样,采用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方能百战百胜。
    所以,坚持监督的原则性,采用科学的灵活性是工会发挥好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宝,是确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力效果的科学通道。
    在监督过程中,也许会有人说,中国虽然是一个法治国家,但“官本位,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工会则是一个群众性组织仅有参与权、建议权,相对于行政是弱势群体,再说人都有一种本能的习性,那就是天生不喜欢或不希望别人去监督自己,这都是实情实话,还有客观上各人对法律条文的认知度不同,都有可能造成劳动法律在某个问题上的失衡等等,客观上存在的加上主观上的原因,也是我们工会法律工作者无法逾越和回避的。但事情总得要去做,谁让我们选择了工会法律工作?既然选择了工会法律工作就是要不辱使命,忠于职守,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高举维护的旗帜,为党的使命,为人民的利益,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何况,工会是职工的娘家人,工会组织如果放松了、放弃了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且不说权力缺少有效监督必然走向腐败,但很有可能出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劳动者,他们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相对较弱,更需要我们工会组织帮助他们依法维权,确保职工尊严生活、体面劳动、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共荣伟大祖国的温暖,这是工会组织的天职,这是工会组织存在的生命线和阶级基础,这是工会干部人性的回归。
    习总书记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告诫我们,做人要实实在在,做事在踏踏实实,作为工会干部,心里就是要装着工作在一线的广大职工,从生活上关心,精神上爱护他们,当他们遇到困难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站出来维护他们。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时,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两书”的确定,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这是条例的创新亮点之一,它充分体现了工会组织对广大职工,面对面实打实,心贴心的服务态度。“职工是工会的衣食父母,我们是职工的公仆”,这个理念永远不能忘,要切记工会组织永远是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职工的利益受到企业或国家的不当政策或行为侵害时,工会有义务出面代表职工据理力争,实施监督责无旁贷。
    条例还有诸多突破,比如: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还针对过去工作中一些监督组织成员为了保住饭碗,怕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明确提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和反映职工情况的职工,通过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中的具体条款都很贴近实际、实用,包括第五章的法律责任都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相信,只要我们每个监督员做到三主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就能打开一个新局面。
    一、主动学习
    学习是需要热情的,任何一个人如果对一件事不感兴趣,你就不可能去过问他,研究他,比如一个望女成凤的家长硬是花钱请钢琴老师教他的孩子弹钢琴,而这孩子根本对钢琴就不感兴趣,五年过去,家长的钱花了几万,可结果这个孩子一首象样的曲子也不会弹,同样假如这个孩子对钢琴对音乐很感兴趣,热情高,又有天赋,说不定用不上五年就有可能成为小音乐家。我打这个比方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要做监督工作,前提是需要热情,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有热情才能主动。但我们不能简单的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概念化,始终要牢记,工会组织之所以存在到今天是因为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是国家政治体制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只要工人阶级的地位不变,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政治团体的地位就不会变,再说工会来自于广大职工,是一支善天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集团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是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是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可以说,在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运行中,没有工会的参与和介入监督,劳动关系是不平衡或是残缺的。所以,加强工会对劳动法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是广大职工交给我们的任务,所以,劳监员树立信心主动学习,吃透条例的精神实质,除此之外,还必须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与工时工资有关的地方性指导价格,最低工资标准,与工伤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补偿、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期限中约定的试用期、国家规定的不同工种的劳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等等,都需要我们熟悉掌握。要不遇到客户要货,你的仓库里空空如也,干着急没有用。职工找你工会咨询政策你一问三知,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你束手无策,这很不好!起码算不上一个称职的工会干部。
    其实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复杂,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无非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工价的指导价格、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等,每年变化是有的,但只要我们做有心人,平时注意收集资料,积累相关的政策法规,常看看盘盘,做到心中有数,遇到问题就能从容不迫的应对,从而做到依法监督,理直气壮的为职工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所以我说主动学习,积累资料武装自己是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第一步。
    二、主动参与
    工会参与的渠道很宽,法律监督的渠道还是要从源头上参与。比如:一个企业要制定修订职工奖惩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就要闻风而动,主动向单位行政提出工会的想法,说出理由,讲清道理,提出建议。再比如:改制企业,工会组织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要主动争取到一席地位,并就职工的安置、补偿、人员分流等向单位行政提供政策依据,帮助企业合情合理的处置改制中的职工利益问题。
    源头参与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我有些体会,去年11月我们区政府成立了南通申通机械厂改制组,这是一家所属区民政局管辖的区直单位,有20多名党员,建厂二十余年可至今没有党组织,工会也是很不规范的或者说是有名无实。虽然产值每年有上亿元,利润上千万,但管理上是家族制,厂长个人说了算,职代会根本没有,民主渠道堵塞。长期以来,职工为了饭碗是敢怒不敢言,任凭厂长处罚。其实,职工心里头怨气十足,改制组进驻以后,纷纷接到反映,部分职工和聋哑人对企业改制的抵触情绪风起云涌,以致集体停工上访。改制组分析情况后感到部分职工是怕改制丢了饭碗,怕改制还是厂长一个人说了算,于是,我在分析会上首先提出了建立职代会制度,改制方案阳光操作的意见,得到大家的认同,随后各分厂、车间班组推荐出职工代表名单,公示征求全体职工意见,最终这支队伍成了我们工作组的依靠力量,成了工作组的耳朵和喉舌,从另一个侧面,职工代表也起了一个法律监督的作用。改制一年多,我们开了六次职代会,大事小事都先让职代会审议,请职工代表当参谋、唱主角,结果职工心头的结解开了,抵触情绪没有了,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励方案在职代会上一致获得通过。从中我体会到:一个企业改制难度再大,只要有一个负责任的工会主动源头参与,实行一套合法的民主程序,改制必定成功。
    三、主动监督
    主动监督与主动参与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形态,如果主动参与要“争”的话,主动监督就要抢“早”市,即:在某个规定、某个制度、某个方案出台前后工会监督机制要当仁不让挤进去,一是要把工会的主张要渗透进去,二是要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落实到位,三是要把工会监督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
    比如,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工会法律监督要对职工作适当的提示,指导他们合理约定合同形式和合同期限,帮助他们把握好合同中每一条有利或不利的条款,从而签订好劳动合同。在行政方面,工会法律监督要提醒用人单位设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比如:工资标准、休息时间、劳动保护措施是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农民工是否有歧视性、强迫性等等,如果出现了合同单方的不当条款,工会法律监督要理直气壮给予及时指正修改意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监督双方的执行情况,特别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合同兑现,无限加班加点克扣工资工价、福利待遇差、不履行社会责任,甚至无故拖欠工资等都是工会劳动监督的重要内容。
    还有一点不得不说,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而言,应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这是源头,工会既要监督他们又要依靠他们。因为工会是群众团体不具备执法权,单枪匹马形不成气候,所以还得借助人大、司法、劳动行政部门监察大队的权威性,采取联合检查,借力发力,只有这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好作用。
    总之,尚方宝剑有了,问题是我们敢不敢去监督,怎样去监督,这是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关键,我相信虽然监督的路还很长,职工的期望很好,工会的任务很重,但有我们工会干部忠诚工运事业的信仰,有党政领导的支持,有强大的法律保护,有我们科学的监督方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一定能开创一片新的天地。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