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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上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情况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4-12
通工办〔2013〕54号
 
各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要求,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全面推动各级工会普遍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去年市总工会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意见》的基础上,又下发了组建工作统计表格及基本情况表,目前部分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尚未及时上报。今年省总要全面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将采取季度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评比表彰等手段,推动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制率年内达到90%。市总工会将根据省总要求,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今年重点工作加以落实,强力推进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组建工作。近期将对各地区、各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及直属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情况进行通报,年底选取典型进行推广表彰,对组建及时到位、工作开展有特色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有关人员,将给予物质奖励。下半年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联合人社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请各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填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同时组织下属企业填写《情况表》并统一汇总到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将对上报的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数量统计,统一印制发放监督员证书。各单位也可在南通市总工会网页下载附件表格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活动的有关文书格式,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附件表格报市总工会法工部,联系电话:85512104,电子邮箱: ntghfgb@sohu.com
 
南通市总工会
2013年4月12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