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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召开贯彻《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专题座谈会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2-05-16
(顾虞丹 摄)
        5月14日,市总召开专题座谈会,就贯彻《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广泛听取来自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及基层工会的代表建议和意见。市总主席助理陈志祥出席座谈会。
        据悉,此前,市总已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网络。年内,我市基层以上工会组织普遍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达到70%;2013年,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达到80%;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各级工会加快选拔培养一批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热心维权的人员作为劳动法律监督员,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不断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用。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应通过三方协商或其他相应的协商机制共同分析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以及整体劳动关系状况和发展趋势,就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发表各方意见进行协商,形成解决问题的原则意见和法律、政策主张,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二是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各级工会组织健全监督调查、信息反馈、通报报告、培训指导、研讨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推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是完善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协作机制。市、县两级工会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或就特定内容进行专题检查;建立协助办案制度,共同研究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监督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相互通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是形成社会联动机制。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放在“社会大监督”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与其他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工作联合,特别是要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和个案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制度和优势互补,增强监督效力。
        市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表示,市总已加大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各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每年10月定期下发《工会法律监督工作统计表》,了解全市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典型经验做法。
       (记者王君东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