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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3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2-21
通工办〔2013〕19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           
    要约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程序,是落实职工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程,促进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研究,决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目标,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春季要约行动”活动安排
    (一)要约时间
    春季是企业安排预算、制定生产规划和集中召开职代会的重要时段,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黄金时期。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抓住这一时段特性,在2-4月集中组织开展“春季要约行动”。
    (二)要约对象
    重点在具有以下情形的企业、区域(行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1)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
    (2)工资集体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
    (3)职工工资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的企业。
    (4)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世界500强在通投资企业,以及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5)区域(行业)特色特点明显,适合于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要约形式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以下发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提示函”为方式,友善提示所属企业、区域(行业)适时启动要约程序,要约可选择如下形式进行:
    (1)单独要约。一般由企业、区域(行业)工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行政、区域(行业)代表组织提出。
    (2)分片要约。对于企业相对集中、区域特色鲜明、行业特点明显的片区,可采取分片要约形式展开。
    (3)集中要约。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等,可利用公众活动场所、厂区等集中启动要约仪式。
    对于要约有困难的企业,上级工会应当主动代行要约权;适合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域(行业),可以由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企业工会发出要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3年是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一年,各县(市)区总工会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开展要约行动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以更广泛的资源和手段,努力把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启动工作做实做好。
    (二)营造舆论氛围。要通过下发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提示函”等要约形式,大力营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在启动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过程中,要注意引导职工情绪,了解职工意见,吸收职工参与,保障职工的参与、知情、表达、监督等民主权利。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依法启动要约程序,督促企业行政方及时作出回复。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复要约等行为,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有序开展。
各县(市)区总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情况请于4月20日前报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附件: 特别提示函(样式)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