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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南通市工会工资协商指导员培训班上的讲课提纲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1-09-29
主讲人:黄海
   一、 工资分配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一)、工资的概念和构成
    1 、定义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2 、构成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1 、工资分配制度
    工资分配制度千差万别;如等级工资制(技术、职务、岗位),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劳动技能、责任、强度、条件),结构工资制(基础、岗位、技能、效益、浮动)、绩效工资制。
    2 、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对象;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 1 )工资支付的原则(2) 工资支付形式( 3 工资支付周期(4) 工资支付对象( 5 )工资支付记录( 6 )考勤制度
    (三)工资分配的现状和趋势
    1 、工资水平持续上扬,工资差距拉大
    工资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目前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 1 )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2 )垄断行业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3) 市场价格扭曲导致的 行业暴利以及管理部门的 灰色收入。(4)在 行业企业内部差距拉大,工资、福利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正不断加强。(5) 分配关系失调,政府、企业、职工三方,机关、事业、企业三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配关系失调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 、工资纠纷居高不下、权益纠纷诉求升级,形式日趋复杂多样。
    3 、工资协商成为常态,协商质量有待提高
    (四)   基本原则:
    1 、工资水平决定机制的原则:从“两低于”到“两同步”、“两提高”
    2 、工资形成机制的原则:(市场化调节,自主化分配,协商化确定,法制化监督)
    二、工资协商谈判中的实体性法律法规
    (一) 工时制度
    全日制工时制度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及非全日制工时
    标准工作时间: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1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
    (1) 加班的前提(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程序限制:听取工会意见。时间限制:每天加班一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周加班不超过36小时。)
    (2) 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办法
    ( 3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
    ▲特殊工时的工资支付(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计件工资制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休息休假制度
    1 、法定节假日 11 天,元旦1,春节3,五一1,国庆3,清明、端午、中秋各1天
    2 、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条例
    3 、婚丧假(三天),晚婚假(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 晚育假(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男方护理假(10天 ),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产前检查,产假, 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按照生育保险和女工保护的规定执行)
    (三)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最低工资标准——2011.2江苏省南通市市区及南三启海一类,北三县(市)二类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1140 元/月     二类: 930 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9.2元/小时  二类:7.5 元/小时
    ▲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况:
    (1)在试用期内的;(2)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3)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4)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5)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四)特殊人群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1、试用期 ;2、停工停产歇业期间;3、劳务派遣人员;4、制人身自由期间;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6、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期间;7、医疗期《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8、 竞业限制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十七条); 9 、法定扣除的情况
    (五)法律责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54-59条
     三、工资协商谈判中的程序性法律法规
    (一)邀约阶段
    1 、提起要约的依据和起始条件:( 1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2 《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3)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条:(4)《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 
     2 、谈判代表的产生
    (1)企业协商代表的产生(主体不是工会而是职工)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2)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产生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
    3 、谈判代表的职责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4 、协商代表的权益保障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五条 
    (二)谈判阶段(主要掌握实体性法律法规以及谈判的技巧,有利有理有节)
    (三)履约阶段
    1 、集体合同的生效:《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条
    ▲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主体资格审查、签约程序审查、合同内容审查。)
    2 、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
    3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 、集体合同的终止:《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十九条
    5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1)签订争议—— 协商解决、协调处理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六条
    (2)履行争议—— 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七条
    (四)法律责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四、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工资协商谈判
    (一)工资协商谈判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 法律:(1)《工会法》(1992.4.3施行,2001.10.27修订)(2)《劳动法》(1995.1。1施行);(3) 《劳动合同法》(2008.1.1施行)
    2 、行政法规:(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施行);(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施行)
    3 、地方法规:(1)《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05.3.1施行);(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1.1施行)
    4 、规章:(1)《集体合同规定》(劳社部22号令2004.5.1施行)(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1号令 2008.9.18)(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9号令2000.11.8施行)(4)《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21号令2004.3.1施行)
    5、规范性文件:(1)《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1998]13号)(2)《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3)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劳部发[1997]19)(4)《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5)《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总工发[2008]33号)(6)《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总工发{2008}34号)(7)《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1998]13号)
    (二)运用法律法规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1、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只是最低劳动标准
    3 、不同法律文件如何适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工资协议落到实处
    1、加强对协商过程的监督检查。 2 加强对协议文本的报送和审查工作。3、对少数妨碍阻挠集体协商,甚至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违法行为必须会同人社等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以致形式责任。 4 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工资及恶意的履行情况的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资协商合同、条款或附件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5 因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发生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尽快予以调解、仲裁或审理。劳动者依据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提起劳动争议申请的,工会组织应予帮助和支持。 6 工资集体协商的履行情况应当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范围,并成为诚信企业、和谐企业的决定性指标。 7 地方政府应将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进展和履行情况纳入对企业及其经营着的考核和奖惩内容,作为评先推优的重要条件。
    (四) 最后就工资集体协商问题概括几句话
    1 工资协商谈判上级有要求、法律有依据 2 推进工资协商谈判需要勇气、技巧和责任感 3 协商谈判代表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障 4 妨碍阻挠工资集体协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5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应当成为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6 依法推进工资协商谈判,取得企业和职工双赢是协商谈判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