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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有关筹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1-04-28
通工办〔2011〕54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总工会与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基层工会之间的联系,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充分发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品牌的作用,推动我市模范职工之家建设再上新台阶,经市总工会研究,拟成立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
为做好研究会成立的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将下属基层工会历年来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名单、获得时间及当前生产经营状态, 电子版报ntzghzzb@126.com.
    2、组织所属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填报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会员申请表。
    3、就《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章程(草案)》征求意见。
    以上工作请于5月10前报南通市总组织部。
 
    附件:1、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会员申请表
        2、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章程(草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模范职工之家  研究会  筹备  通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会员申请表
 
工会名称
 
单位类型
 
职工数
 
企业类型
 
会员数
 
通讯地址
 
邮编
 
工会主席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    贯
 
学历
 
职称
 
政治面貌
 
办公室
电  话
      
传真
 
手机
 
工会主要
 
荣    誉
 
基层党政
 
意    见
 
 
 
 
                                     年       月     (盖章)
市总工会
 
意    见
 
 
 
 
                                      年       月     (盖章)
 
注:1、单位类型填写:企业、事业、机关等;
2、企业类型填写:国有、国有控股、股份制、外资、港澳台、私营等;
 
附件2:
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总工会与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基层工会之间的联系,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充分发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品牌的作用,推动我市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经市总工会研究,成立南通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会是全市基层工会模范职工之家建设与发展的内部学术团体。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工作方针,围绕模范职工之家建设进行研究、探索、交流与学习,以先进理论指导工会工作实践,创新工会工作思路,为全市基层工会作出示范,推动全市模范职工之家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  研究会在南通市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研究会主要任务
1、搭建荣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基层工会交流工作的平台,总结新时期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的特点规律,研究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提升基层工会工作。
2、交流和推广模范职工之家创建的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带动一批基层工会积极开展模范职工之家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3、定期或不定期就工会工作的某个专题进行研究探索,寻找解决办法,总结工作经验。
4、根据会员需求,提供其他方面力所能及的服务。
5、承办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研究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组成。
第七条  本市凡已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承认并拥护研究会章程的,自愿申请加入。
第八条  会员应享有的权利: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研究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行使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遵守研究会的章程;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执行研究会决议。
第十条  研究会实行理事会制度,凡申请参加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工会主席均为理事,理事因退休或工作岗位变动,由新任工会主席替补。理事会届期三年。
第十一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人;
3、审议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人选由主办机关推荐,经全体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长为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理事大会负责。会长的职权是:
1、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全体大会;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组织各种学术研讨活动;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片区的组织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市总工会组织部长兼任,负责研究会有关联系、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研究会不收取会员费,会议等日常活动经费由市总工会提供或各会员单位分摊。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