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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制度规定1——南通市总工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2-28
通工发〔2001〕32号
 
 
  关于下发《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市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 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总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了《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市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南通市县级工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南通市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南通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经市总经审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后,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市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
         2. 《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
         3. 《南通市县级工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4. 《南通市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5. 《南通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南 通 市 总 工 会
二○○一年五月十日
 
 
抄送:市总各有关部门
 
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市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全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省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经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省总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的市总本级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审办)在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市总经审办依法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依据
    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㈡全总、省总和市总有关规章制度;
    ㈢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并经省总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市总经费预算。
    第五条  审计内容
    ㈠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包括:
    1. 拨交经费收入;
    2. 事业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
    4.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5. 其他收入。
    ㈡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1.职工活动费;
    2.事业支出;
    3.工会业务费;
    4.工会行政费;
    5.专项资金支出;
    6. 补助下级支出;
    7. 其他支出;
    8. 上解经费支出。
    ㈢投资、借款。
    ㈣经费结余(含预算周转金、后备金)。
    ㈤财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审计要求
    市总财务部应当向市总经审办提供以下审计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
    ㈠会计报表、会计帐薄、会计凭证;
    ㈡对下级工会拨款()补助批文;
    ㈢投资及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㈣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资料。
    第七条  审计程序
    ㈠市总经审办编制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经市总党组书记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市总财务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市总财务部自接到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市总经审办,并对其所提供的审计资料实施认证手续。
    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的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㈢审计组实施审计后7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㈣市总经审办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达市总财务部征求意见。市总财务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㈤审计组对市总财务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
    ㈥市总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送市总财务部。
    ㈦市总财务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10日内送市总经审办。
    ㈧市总经审办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及市总财务部对审计意见处理结果报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报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作为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依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㈡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㈣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计时间
    对市总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于年度终了40日后进行。
    第十条  对涉及由市总拨款补助的市总直属事业单位拨入经费的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市总党组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市总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全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省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下给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下一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审计事项需要市总经审会审计时,由下一级工会或工会经审会向市总经审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条  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制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计划,报市总党组同意后,授权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审办)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依据
    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㈡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审计内容
    ㈠工会经费收入及上解情况。检查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有无载留、转移收入,漏、欠应上解工会经费问题。
    ㈡经费管理、使用。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有无工会资产流失及违规问题。
    ㈢上级工会对下级工补助、贴息补助和救、救济专款及温暖资金的使用。检查有无挪用或改变补助用途等问题。
    ㈣上级工会对下借款的使用及效益。检查借款偿还状况。
    ㈤审计下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经济效益。检查是否合法、合规。
    ㈥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审计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
    ㈠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㈡会计帐薄、凭证;
    ㈢上级工会拨款批复;
    ㈣与上级工会签订的借款协议;
    ㈤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资料。
    第七条  审计时限
    一般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向前追溯。
    第八条 审计程序
    ㈠市总经审办根据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前一个月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㈡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审计资料实施认证手续。
    ㈢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㈣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修改,形成审计报告。
    ㈤市总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并抄送市总财务部,发送被审计单位。
    ㈥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报市总经审办。抄送市总财务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县级工会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南通市县级工会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精神和《江苏省县级工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审计对象
    县(市、区)总工会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到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  审计内容
    1.领导干部任期内,各种经费收入和支出的预决算,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上解和经费管理的情况;
    2.任期内各种基金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3.任期内本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及收益情况;
    4.任期内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5.任期内工会财产管理使用的情况;
    6.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三、  被审计工会领导干部和报所在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任期内有关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报告;
    2.任职期间年度工作总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3.任期内会计报表、帐薄、凭证及其他有关;
    4.重要经济合同、协议文本副本及其他经济交往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5.其他有关资料。
    四、  审计程序和方法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县委或上级工会的意见,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由审计部门或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实施审计。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审计单位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3.审计单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审计组要根据《审计法》和工会内部审计要求,按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作出正确的评价,在被审计者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必要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由本级工会予以保证。
    七、上级工会的经审办、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八、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工会企事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工会资历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企事业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20号文件、《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江苏省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  审计对象
    南通市市、县(市、区、产业)企业三级工会所属企事业法定代表人。
    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聘任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企业兼并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二、  审计内容
    1.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
    2.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4.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清理情况;
    5.对外投资的回收和收益情况;
    6.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7.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  被审计者和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2.任职期间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法;
    3.任期内会计报表、帐薄、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要经济合同、协议文本副本及其他经济交往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5.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必要的说明。
    四、  审计程序和方式
    1.根据本级工会党组(或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下同)的意见,由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小组(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工会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由组织部门或企事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工会党组同意后,及时委托经审会进行审计。
    2.审计单位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
    3.经审会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审计。审计组要依据《审计法》和工会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按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人事部门和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对该企事业领导人员的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施审计过程中所必需的经费,原则上由被审计领导人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本级工会负责。
    七、本级经审会依法独立开展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工会经审会负责对下级工会经审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经审办、纪检、组织、财务和企事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八、本办法由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 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 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总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技改)工程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二条  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负责对市总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项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经审办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五条 市总机关用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审办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㈠工程竣工决算需要审计;
    ㈡审计的时间安排;
    ㈢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最多付至合同款的80%;
    ㈣工程决算审计后,工程尾款的预留款应不少于审计核定的工程款的5%。
    第八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
    ㈡有关工程必需通过专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如消防、供电等);
    ㈢已编制的竣工决算;
    ㈣已绘制好准确的竣工图纸;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后,向经审办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㈠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㈡批文、批复、请示、报告、纪要等有关文件;
    ㈢设计委托、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㈣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㈤有关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等;
    ㈥竣工图纸;
    ㈦工程量计算表;
    ㈧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㈨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㈩隐蔽工程资料;
    (十一)专项的检测和试验资料;
    (十二)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
    (十三)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执照和资质证明);
    (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半资料。
    第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㈡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㈢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的问题;
    ㈣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㈤尾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㈥竣工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㈦各项经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㈧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㈨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㈩有无隐匿、截留拖延、不交应交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
    (十一)与工程决算有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程序
    ㈠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㈡经审办组织实施审计;
    ㈢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
    ㈣经审办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㈤经审办出具体审计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