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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工会经审会审计回访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0-02-01
                                             (2009年12月31日)
 
    为了加大工会内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效力,提高审计质量,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总经审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省总经审会实行审计回访制度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审计回访,是指省总经审会对其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后一定时间内组成审计情况回访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  审计回访的主体是省总工会经审会,具体工作由省总工会经审会派出的审计情况回访组执行。组长由省总工会经审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审计回访的内容: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采纳情况;
  2、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公正执法的情况;
  3、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帮助和促进情况;
    4、被审计单位对省总经审会和审计小组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审计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5、审计意见和建议未整改落实的原因,并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疑义和异义作进一步核实;
    6、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回访的程序:
    1、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确定回访方式;
    2、成立审计情况回访组,确定进点回访的方式、内容和时间;
    3、进一步核实审计整改情况,并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提出的疑义和异义;
    4、对审计回访发现的问题,必要时由省总经审会进行通报。
    第五条 审计回访的方式和时间:
  1、信函回访。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
    2、上门回访。到被审计单位了解相关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账册进行核查,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促进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
  3、召开座谈会。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审计工作情况和改进审计工作的建议,把审计回访工作与经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4、审计回访一般在审计后的第二个年度内完成,回访率应不低于50%。
    第六条  省总经审会根据回访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出评议,对已经纠正或正在纠正的,给予肯定;对整改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将按工会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总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