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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对新组建基层工会经费拨缴和使用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6-19
 
工财字[2007]8号 2007年1月17日
 
    近日,一些地方工会来函反映,近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加快了基层工会组建工作,包括沃尔玛公司在内一大批企业单位都组建了基层工会,一些新组建的基层工会和工会所在的企业、单位对工会经费拨缴和使用问题有疑问。对此,有关地方工会希望全总财务部进一步明确新组建基层工会经费拨缴和使用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新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依法向工会组织拨缴经费,即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工会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二、新组建的基层工会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并执行所在地省级工会确定的上缴比例,向所在地总工会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下属新组建基层工会,仍按全总确定的其产业工会经费分成体制执行。
    三、新组建的基层工会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后,其留用的经费,应按照全总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将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四、新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应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按时足额向本单位工会拨缴经费外,要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并按照全总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应由单位行政方面开支的有关工会开展活动等方面经费。
    五、新组建工会的企业行政方面,应按照《工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做到企业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企业行政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六、新组建的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七、各级工会要切实帮助新组建的基层工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将全总制定的有关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和《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印发给新的基层工会,让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