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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计拨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4-04-04

通工办[2014]48号

南通市崇川、港闸、开发区总工会、市税务局及各分局、各单位及单位工会:

    近年来,我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逐年增多,为使我市劳务派遣工享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计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已组建工会的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的40%、没有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上缴2%工会组建筹备金,根据我市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征的实际情况,规定由用工单位向代征工会经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的工会经费,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单位工会60%留用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组织劳务派遣职工活动。这部分留用经费的使用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双方签订会员委托管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3.劳务派遣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本单位按规定计提缴纳。

    4.各级工会要积极协助税务代收机关做好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缴纳的审核确认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南通市总工会

2014年4月2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印发

共印1600份

附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