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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7-26

(1)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

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构,必须按期召开会议,每年1—2次,具体期限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自主决定。如因特殊情况,如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工会遇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时,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既然是工会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所以只有是本企业工会会员才有权参加。

(2)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工会会员人数多少决定:

①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参加。

②100——200之间的可以按不低于30%的比例选举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00人以上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比例:

③201——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20%;

④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

⑤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6%;

⑥5001——10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5%;

⑦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如个别特大型企业,会员代表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企业,报相应的产业工会批准。

(3)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代表应包括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