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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护和激励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7-26

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护和激励,《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决定》、《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非公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2)所在企业支付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

工资是指与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相对应的工资,企业有附加工资的,也应包括附加工资;实行结构工资的企业,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金包括月奖、年终奖以及生产奖等,应与企业同等的管理人员对待。补贴,包括国家发放的各类补贴,也包括企业内部为本企业职工发放的补贴等。所在企业支付,是指由所在企业行政经费中支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

(3)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同等享受。即使今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或者企业建立各自的补充保险制度时,企业专职工会干部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给予适当的补贴。

(4)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即职工当选为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他(她)们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当专职工会主席、副职主席、委员任期届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还需继续履行。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连选连任,他(她)们的劳动合同随之延长。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即职工当选为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他(她)们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会职务任期相比,短于任期,那么他(她)们的劳动合同期限要延长到本届工会届满。

但是,上述两种情况在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5)不得随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6)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他(她)们的工作,因工作需要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7)保障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其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从事工会工作时,每月可有三个工作日,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他(她)们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还可以在年内累计使用,也可以把每个委员每月从事工会工作的三天时间累计集中给工会主席使用,以保证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需要增加工作日的,由工会与单位协商。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每月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8)基层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时受到不公正对待时,上级工会要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无正当理由调动他(她)们的工作岗位,进击报复的,以及对他(她)们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应受到行政和司法处罚。上级工会必须出面维护他(她)们的合法权益。

(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任期期满不再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解除卸职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