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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应建立会员评家机制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7-25

各级工会应依据2009年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要求,建立会员评家机制。

(1)评议职工之家的内容:

基本内容共有六个方面,即健全工会组织体系,促进科学发展,履行维权职责,实施素质工程,服务职工群众,加强自身建设。

(2)实施的方式方法:

①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导下,会员评家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每年至少评议一次。

②主要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③会员评家前应将评议内容、评议标准告知会员,做好组织发动和准备工作,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④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及建设职工之家情况,并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会员(代表)对工会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在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当场公开民主测评结。

⑤会员评家的结果应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并作为考核基层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重要依据。对会员群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反映的突出问题,该基层工会应向会员(代表)群众反馈整改措施。

(3)用好评议结果。

①把会员民主测评满意等次作为评价基层工会工作和评选先进的依据。对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本级或上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本地或上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依据;对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②对会员民主测评不满意的基层工会,限一年内进行整改;会员仍不满意的,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上级工会可以撤销其称号。对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仍不满意的,应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调整。

③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各类先进,会员评家必须达到满意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