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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的一般程序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9
    一、 工会组建的筹备阶段
    1、建立工会筹备组,向上级工会书面申请成立工会。工会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企(事)业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人事部门,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一般可有3-5人组成,设筹备组组长1名,由企(事)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组员2-4名。书面请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单位成立时间、职工人数、筹备小组成员名单。筹备工作小组建立并经上级工会批准,即可进行工会成立前的筹备工作。
    2、发展新会员和原会员重新登记。企(事)业单位员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企(事)业工会筹备组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并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证”(可到区总工会免费领取,会员钢印章在区总工会)。原会员凭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工会会员证重新登记。
    3、职工人数较多单位(一般100人以上)按照生产(行政)班组(部门)建立分工会和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分工会主席和工会组长。
    二、 选举会员代表,推荐工会候选人阶段
    1、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单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会员数的30%左右,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人。会员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职工人数100-200人的单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可召开会员大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原则上应召开会员大会。
    2、酝酿、讨论并推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工会候选人名单的产生,一般要经过推荐提名、酝酿讨论、正式确定这几个阶段。要按照工会干部的条件(按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在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认真选配好企(事)业单位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的人选,鼓励工会主席、副主席采取会员(代表)大会直选办法产生。工会候选人名单应事先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已组建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要征得同级党组织的同意,然后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企(事)业党组织负责人可以兼任工会主席,企(事)业主要行政负责人(正副总经理等职)、业主配偶以及近亲属不能作为工会委员的候选人选。
    企(事)业单位召开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报告及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大会召开三天前报上一级工会。
    三、 选举成立工会阶段
    1、企(事)业单位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掌握在3-7人,会员人数特别多的企业酌情予以增加,会员在25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不设委员会,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由3人组成,会员人数少的单位设1名经审员(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兼任经审员)。
    选举办法:工会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可实行等额选举,差额率为10%以上。选举方式: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采取海选工会委员,以及直选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办法。
    2、工会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的主要议程:
     ①筹备工作报告;②表决通过《大会选举办法》;③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名单;④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⑤组织大会选举;宣布选举计票结果和当选人名单;⑥当选委员代表(或主席)发言;⑦企业党组织或行政领导讲话;⑧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3、向上一级工会报选举结果的请示,并附选票样张及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