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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9
          工会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工会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⒈        工会第   届委员会委员   人。
    ⒉        工会第   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人。
    三、         工会第    届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根据有关规定,          工会第    届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差额率为10%;即正式候选人    人,选举     人, 差额      人。        工会第   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也可实行差额选举),即正式候选人   人,选举   人。
    四、         工会第    届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建议名单自下而上,反复协商,推荐产生,由       工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向会员(代表)大会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选举。
    五、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员数的三分之二。
    六、选举大会设选举工作人员    名,负责唱票、计票和监票。选举工作人员名单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推荐,经大会表决通过。被提名为       工会第   届委员会委员和第   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七、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工会第   届委员会委员、第   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设一张选票,同时投票选举。
    八、因病、因事缺席的代表不参加投票,不能委托投票。大会不设流动票箱。
    九、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或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小方格内画一个“○”。书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大会投票开始时,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先行投票,其它会员按工作人员指定顺序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收回的每种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二、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会的半数方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人数可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再行选举,或者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作出减少委员名额的建议,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十三、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按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本办法,由        工会第   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