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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县以下行业工会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9-11-20
 
通工办〔2009〕98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着力构建县以下行业工会与区域工会优势互补的组织体制,进一步夯实基层工会组织基础。省总工会近日制定了《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县以下行业工会建设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探索行业工会建设起步较早,创造了很多经验。为了规范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理顺工会组织领导体制,2005年,市总制定了《关于建立县以下行业工会联合会的若干问题》(通工组〔2005〕26号),对行业工会的性质职能、组织建设、工作制度、经费来源、行业工会与地方工会的关系等进行了明确,为我市行业工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好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行业工会建设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在贯彻省总《暂行办法》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争取创造更多更好的经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行业工会  建设  通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苏省总工会 关于加强县以下行业工会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着力构建县以下行业工会与区域工会优势互补的组织体制,进一步夯实基层工会组织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下行业工会是由若干个同一(或相近)行业企事业工会组成的行业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县以下行业工会实行属地领导,同时接受上一级产业(行业)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县(市、区)以及所属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区域内,凡经济产业或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比较集中的系统应组建行业工会。行业工会组建后,其所属基层工会原有隶属关系不变。
    第五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可依据行业协会(商会)、龙头企业(单位)工会或区域性工会组织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每届任期为3至5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六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及班子成员应由上级工会与行业党组织协商,并征得基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按照工会章程等规定的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七条  行业工会主席可由县以下区域性工会领导兼任,或由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兼任,也可由本行业龙头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兼任。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和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行业工会主席、委员职务。
    第八条  可采取社会化方式招聘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利用社会公益岗位等多种途径解决行业工会专职工会干部配备问题。行业工会可设秘书长等岗位从事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在地方工会领导下协助做好区域内本行业用人单位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第十条 行业工会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原则,重点突出维护具有行业共性的职工合法权益,常规性工作一般由地方工会负责。行业工会在对所属基层工会进行工作指导的同时,承担部分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维权职能。
    第十一条 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行行业性职代会制度。
    第十二条 推动建立行业劳动标准,推进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十四条 围绕生产和安全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职工培训和文体活动等,努力提升行业职工素质。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地方工会根据行业工会工作重点和需要拨给专项工作经费;行业协会(商会)和所属企业(单位)行政支持的经费;所属基层工会留存的工会经费,在自愿基础上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行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其它活动赞助和社会捐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江苏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