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9-09-30
 
通工办〔2009〕87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工会  联合会  建设  通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
 
总工发[2009]4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切实发挥其推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小企业的数量迅猛增加,小企业从业人员已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4以上,小企业工会约占全国基层工会总数的80%以上。目前,小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管理不太规范,劳资矛盾多发。一些小企业工会组建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县级工会人员少、任务重,面对越来越多的小企业工会难以实施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二)各地工会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县以下建立多种形式的区域性、行业性小企业工会联合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工会工作者,有利于优化工会组织形式,保障工会人力、物力资源,扩大小企业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三)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改变小企业工会建设的薄弱状况,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组织基础,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需要。各地工会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
    二、小企业工会联合会组建的原则和方法
    (四)小企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两个以上企业工会委员会(含联合基层工会),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联合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
    (五)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应当遵循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建立。
    (六)联合会委员数额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由联合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小企业工会主席担任,所属小企业工会数量多较的,可以由所属小企业工会主席民主推举代表担任。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工商、税务等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建立联合会的同时,建立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
    (七)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联合会下属各小企业工会联合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每个联合会原则上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应适当增加配备人数。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要积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争取社会公益性岗位、下派工会机关干部代职、争取人员编制等多种途径,为联合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九)联合会下属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本地区小企业工会组织的分布、数量以及会员人数等实际状况出发,科学合理确定联合会覆盖的范围。
    (十一)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较少的乡镇、街道,可依法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健全联合会。
已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的,以社区、村、龙头企业等单位为依托建立健全联合会。
    三、小企业工会联合会的工作职责和制度
    (十二)联合会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内小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承担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推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为所属企业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培训所属企业工会干部,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等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代行所属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责。
    (十三)联合会要发挥联系基层紧密的特点和优势,按照工会民主化、群众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联合会委员会定期会议、企业职工代表定期联系会议等各项会议制度,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开展活动,切实代表和维护所属企业职工和会员的利益。
    (十四)要保障联合会的工作活动经费。上级工会可以通过经费补助、争取财政补助等方式,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提供经费保障。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属基层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联合会的工作经费。
    (十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选用、工作职责、管理考核、福利待遇等相关制度,用创新的方法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十六)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推诿、搪塞、不作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四、切实加强对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七)坚持党委对建立联合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与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借助政府相关部门的力量推进工作。
    (十八)加强联合会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新问题多,上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检查和考核。县级工会要抓好具体贯彻落实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目标,切实推进联合会建设。
    (十九)各级工会要将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工作作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考核工作,充分运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工作。
    (二十)要坚持创新与借鉴相结合,深入调查研究,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扩大舆论宣传,切实推进联合会建设。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