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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格式变更和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7-02-21

通工发〔2017〕3号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更好地方便各单位上缴和划拨工会经费并及时取得缴费凭证,市总工会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于2010年联合印发通工发〔2010〕69 号《关于使用电子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附件1),用“银行扣缴税(费)专用凭证”或“同城票据交换借方补充凭证”,作为工会经费电子专用收据替代纸质专用收据。由于工会经费征收改为由地税代征和人民银行国库收款,电子专用收据格式作如下变更和补充说明:

    一、《关于使用电子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原附件“XX银行南通分行扣缴税(费)专用凭证”,改为“电子缴税(费)凭证”(附件2)。

    二、原附件“同城票据交换借方补充凭证”的适用作如下补充说明: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同城票据交换借方补充凭证”或相关银行回单、付款凭证用于作为工会经费电子专用收据。

    (1)缴费单位通过银行上缴市总工会(40%)的工会经费;

    (2)缴费单位通过银行划拨给单位工会与上缴市总工会的(40%)工会经费数额相对应的(60%)工会经费;

    (3)未组建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通过银行上缴的工会筹备金;

    (4)各单位通过银行划拨给单位工会的工会会员费。

    工会经费电子收据是纸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电子形式。

    附件:1、关于使用电子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

    2、电子缴税(费)凭证

南通市总工会

2017年1月16日

 

抄送:江苏省总工会,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南通地方税务局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1内容链接:http://www.ntzgh.org/art/2010/12/3/art_38651_1199748.html

附件2查看下载:电子缴税(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