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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收的简要说明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2-26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包含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向市总工会上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的60%部分,拨缴到本单位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向市总工会上缴工会筹备金,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将筹备金中60%部分返还到该单位工会。

二、征收办法

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于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申报期(一般为1-15日),到所属国税分局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上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逾期申报上缴的按《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市直部门预算单位,按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未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事业单位、机关,直接到市总工会财务部(濠南路6号三楼)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筹备金。

三、详细内容请查阅: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征收办法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市直部门单位工会经费财政直接支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