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2016年市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工作调整的通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6-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现就2016年南通市区下半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单位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通州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它社会组织为工会经费拨缴单位。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通州区)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

(三)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以下统称为缴费单位。

二、缴费标准

(一)工会经费拨缴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暂按计提数40%的比例上缴。

(二)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从期满后的的第一个月起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筹备金,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市总工会按全额上缴数60%的比例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

(三)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为工会经费。

三、代收机关(调整)

(一)自2016年下半年起,工会经费统一由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代收。

(二)市直财政拨款的部门预算单位由南通市财政局代扣工会经费;市直其他单位及区、街道下属预算单位由市地税局代收工会经费。

(三)全国垂直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和经省总工会批准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下属单位,由市地税局根据市总工会核定确认的名单和分成比例代收工会经费。

四、申报管理(调整)

(一)工会经费实行按季申报和拨缴。缴费单位2016年第3和第4季度的工会经费,应分别于2016年10月15日前和2017年1月15日前通过市地税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ntds.gov.cn)进行申报。

(二)缴费单位因缴费方式变化或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上半年少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应在第3或第4季度申报时并入当期申报数进行补充申报。

(三)缴费单位少缴或拖延上缴工会经费的,并催缴无效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票证管理(调整)

(一)市地税局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可以作为征缴凭证,市总工会不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二)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市总工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市总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总工会

南通市财政局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