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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9
通工办[2004]58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
   《南通市市区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南通市总工会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20日
主题词:工会工作 干部权益 保障 通知   
抄送:省总工会,省总工会组织部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80份
南通市市区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使用办法
 
( 试行)
 
    为了保护、调动工会干部在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中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维护力度,更好地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依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根据依法维权与经济利益维护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市总工会决定设立“南通市市区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特制定《南通市市区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使用办法(试行)》。
    一、保障对象
    在职的市总委员、经审委员;市区各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直属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专职工会干部;市区基层单位工会主席。
    二、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属于保障范围内的工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获得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的资助:
    1、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由市总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或支付诉讼费用。
    2、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人身受到侵害的,根据受伤害程度一次性补助500-2000元。
    3、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遭受打击报复,被用人单位停薪、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至重新领薪或工作止,但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本人因患重病住院,或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造成经济困难的,一次性补助500-1000元。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有子女就学的,每年一次性补助500元。
    三、申报和认定的程序
    1、由工会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工会填写《南通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申报表》(一式二份),提供所需证明,经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工会审核后,报市总组织部,特殊情况下,由各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直接向组织部申请。
    2、在一般情况下,市总组织部在收到申请后的10天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市总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
    3、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由市总主席室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4、对保障金的申请者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停止并收回资助。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保障金来源主要由市总工会提供,资金额度不少于20万元,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资助。
保障金列入年度工会经费预算,单列帐目,单独核算,接受市总经审会的监督、检查与审计。
    五、其它
    1、市总工会建立由市总主席、分管主席、组织部、生活保障部、法工部、财务部、经审办的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市总主席任组长,分管主席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总组织部。
    2、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会干部的权益保障办法。
    3、本办法涉及到有关具体事项的变更或调整范围、标准,须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南通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申报表

南通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申报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
单位
 
职务
 
任职
年限
 
本人月
收入
 
单位
电话
 
家庭
住址
 
住宅
电话
 
配偶姓名及所在单位
 
申请资助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工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上一级工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