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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5
 
 
通厂开组〔2005〕4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总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关于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着力提高厂务公开的实效性,不断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单位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厂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应追究的责任行为:
本制度应追究的责任行为是指各地、各系统(部门)负责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拒不实行厂务公开的行为或弄虚作假、严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以及其它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由于以上行为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国家资产严重受损、职工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其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应追究的责任人员:
厂务公开工作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单位行政领导是实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凡违反厂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将首先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应追究的责任范围:
    1、对领导责任范围内的厂务公开工作不重视、不宣传、不部署、不落实、不督查;组织领导不力,不按厂务公开制度办事,对公开中发生的问题不积极处理解决,甚至顶风违纪,由于以上行为造成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
    2、厂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暗箱”操作或避重就轻、流于形式,甚至指使、授意、怂恿他人违反规定搞假公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3、因不执行厂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特别是单位改革、改制中涉及国家、集体利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不向职工公开,不经职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而是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不按厂务公开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等要求做到及时、真实、合法公开的乱作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4、因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制度规定造成的问题,经督查后仍未及时处理而酿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其它不稳定因素的。
    5、人为设置障碍、拒绝、阻挠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指使、授意、怂恿下属人员故意隐瞒问题,对抗、阻挠对厂务公开案件的查处以及对举报人、证明人、办事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不执行厂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
    1、凡有本制度第三部分应追究的责任范围所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予以责任追究。
    2、本制度对负责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为:①限期整改;②诫勉谈话;③责令检查;④通报批评;⑤取消单位和主要人员、主要责任人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3、对应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有关党政领导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4、在厂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隐瞒、拖延或谎报,更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扰司法调查。
    5、按照“下管一级,上追一级”的领导人员管理原则规定,厂务公开工作中除被追究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外,根据情节将追究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范围内的有关领导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负责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工作的组织机构;实行厂务公开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厂务公开  责任追究  制度
抄送: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市委副书记王德忠、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朱红春、副市长吴晓春、市委副秘书长黄鹤群、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蔓生、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南通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5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400份